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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任国忠(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郑玉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滦县。
委托代理人:任国忠,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郑玉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曹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所在辖区并不是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以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理由为,虽然被告在唐山市开平区有一处商品房,但被告并未在此经常居住,在2014年之前被告一直在户籍地唐山市滦南县程庄镇殷庄村居住,后来由于父亲曹玉民生病,为了方便照顾父亲,就搬到唐山市某某11号楼6单元301室与父亲同住,可以说一直在此居住直至被告父亲于2015年4月12日去世,后来为了料理一些后世,被告偶尔在唐山市开平区东港龙城居住,但并非长期居住,但此处不构成经常居住地,故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滦南县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平区境内,被告提交的证据证实了其住所地在河北省滦南县程庄镇殷庄村,唐山市开平区东港龙城并非其经常居住地,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曹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平区境内,被告提交的证据证实了其住所地在河北省滦南县程庄镇殷庄村,唐山市开平区东港龙城并非其经常居住地,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曹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田会明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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