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军,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第四地质勘察院,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王利,院长。被告:王某某,汉族,黑龙江省第四地质勘察院司机,住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黑龙江省第四地质勘察院、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称已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641元,退还原告张某某6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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