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德军,系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系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云奎,系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环宇 人民陪审员 朴雪松 人民陪审员 高 源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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