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某
高某
燕某某
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通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
王艳玲(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明某,司机。
原告高某,司机。
被告燕某某。
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通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
负责人冯立华,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玲,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某、高某与被告燕某某、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通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某、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张明某、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某、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张明某、高某负担。
审判长:孟维艳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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