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田淑明(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田淑明,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侯淑芳
书记员:耿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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