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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田淑明(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田淑明,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侯淑芳

书记员:耿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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