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进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
负责人:韩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玉霞,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进军、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进军、平安财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薛进军、平安财险公司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子勋
书记员:董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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