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陈某
河北瑞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左某某
高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支公司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河北瑞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绕城线西侧地方铁路南。
负责人:许程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解放中路清真寺东侧100米。
负责人:刘凤利,经理。
被告:左某某,男,1972年7与2日出生,住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
被告:高某,男,住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团结路。
负责人:付健,经理。
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陈某、河北瑞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左某某、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朝霞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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