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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来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来,男,65岁。
被告黄某某,男。

原告张某来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约定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现双方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息符合有关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既不答辩也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1年5月28日起按本金3万元,月利率1.5%支付第一笔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自2011年6月14日起按本金2万元,月利率1.5%支付第二笔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0.2036万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茂礼 代理审判员  王 迪 人民陪审员  刘明艳

书记员:周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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