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五龙山村。
委托代理人詹万君,男,系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系桃山林业局下岗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嘉禾小区6号楼1单元2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60元,减半后由原告张某某承担81.3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退回原告张某某预缴诉讼费81.30元。
审判员 王存国
书记员:滕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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