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晨明镇桦阳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晨明镇桦阳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孙智敏
书记员:孙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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