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林晓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高国军
高保珠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晓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国军。
委托代理人高保珠。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国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崇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宗桂英、人民陪审员梅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晓红,被告高国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保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本案中,原、被告及八英庄村委会签订的果园荒山转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被告应按合同全面履行,不应对原告有所妨碍。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果园荒山范围内的物品及时清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 二款、第八十八条 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继续履行果园荒山转包合同。
二、被告将果园荒山范围内的物品清理完毕,由原告对转包的果园荒山经营使用。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原告承担3220.00元,由被告承担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本案中,原、被告及八英庄村委会签订的果园荒山转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被告应按合同全面履行,不应对原告有所妨碍。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果园荒山范围内的物品及时清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 二款、第八十八条 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继续履行果园荒山转包合同。
二、被告将果园荒山范围内的物品清理完毕,由原告对转包的果园荒山经营使用。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原告承担3220.00元,由被告承担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付崇刚
审判员:宗桂英
审判员:梅英
书记员:刘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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