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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志琴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志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胡集镇陈营村六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张德华,系钟祥市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胡集镇建设街4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郑伟,系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志琴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琴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原告张志琴负担。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审判员 孔 健

书记员:曾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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