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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德金诉被告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德金,男。
被告: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完忠,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张德金诉被告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583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07年,原告为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用推土机修路,被告欠原告台班费26400元(120元×220小时),被告于2007年8月12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2009年,原告为羊安乡刘八斗村垫付油石款(58车×550元)合计31900元,被告于2009年5月20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上述欠款共计583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欠款数额及主张的利息同意以欠据为准,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张德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张德金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已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庭审中,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等均无异议,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欠款58300元于法有据,被告理应积极偿还欠款。至于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庭审中,被告同意依此标准给付,故被告应从欠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德金欠款58300元及利息(其中欠款26400元从2007年8月13日起开始计算,欠款31900元从2009年5月21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0元,由被告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忠山

书记员: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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