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云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敬涛,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76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子勋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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