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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松诉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偏桥子镇小贵口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偏桥子镇小贵口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承德市双某某。
负责人:李亚茹,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薇,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松诉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偏桥子镇小贵口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松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0.00元,退还原告张某松。

审判员  李国辉

书记员: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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