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黄鹤宇,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凤桐,住承某市。
被告承某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全晓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晓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承某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冀成远
代理审判员 徐杨
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
书记员: 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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