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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邱跃进,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余俊,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649(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邵光东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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