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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根据原告的伤情,暂不符合委托鉴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根据原告的伤情,暂不符合委托鉴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红颜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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