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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以与被告刘某某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刘某某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红颜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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