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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涞水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涞水县水利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丁志伟
涞水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涞水县水利局
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水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涞水县。
法定代表人金孟军,职务村任。
被告涞水县水利局,住所地涞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林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文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涞水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涞水县水利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涞水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涞水县水利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素梅
审判员:刘东生
审判员:刘家华

书记员: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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