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丁志伟
涞水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涞水县水利局
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水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涞水县。
法定代表人金孟军,职务村任。
被告涞水县水利局,住所地涞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林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文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涞水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涞水县水利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涞水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涞水县水利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素梅
审判员:刘东生
审判员:刘家华
书记员: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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