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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史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
史某
周丽华(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华,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其扣押的一台东风牌车辆和一台瑞沃时代牌车辆归还原告;2、要求被告赔偿因扣押上述两台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52,00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00元,退还给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00元,退还给原告张某某。

审判长:谭云峰

书记员:赵纹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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