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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53岁。
委托代理人蔡林海,系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22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230号。
负责人李慧,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晓坤

书记员:白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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