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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朱家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司(简称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徐建华
朱家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司
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徐建华
被告:朱家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司
委托代理人: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朱家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司(简称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业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建华、被告朱家庆、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原告有权向肇事责任方主张并获得民事赔偿。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结果客观、公正,当事人均不持异议,该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朱家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本案参照湖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的统计数据,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2510元;2、后期治疗费7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50×21)元;4、残疾赔偿金41680(20840×20×0.1)元;5、误工费7387(2216÷30×100)元;6、护理费1359(23624÷365×21)元;7、精神抚慰金3000元;8、交通费1000元;9、鉴定费1730元。以上共计76716元。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64426(41680+7387+1359+3000+1000+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10560(12510+7000+1050-10000)元,二项合计74986元。被告朱家庆赔偿原告鉴定费1730元。原告应退还被告朱家庆垫付的费用9780(11510-17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额内支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64426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支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0560元,二项合计74986元;
二、原告张某在得到保险赔偿后退还被告朱家庆垫付的费用978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元,依法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朱家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帐号:26020104000603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原告有权向肇事责任方主张并获得民事赔偿。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结果客观、公正,当事人均不持异议,该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朱家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本案参照湖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的统计数据,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2510元;2、后期治疗费7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50×21)元;4、残疾赔偿金41680(20840×20×0.1)元;5、误工费7387(2216÷30×100)元;6、护理费1359(23624÷365×21)元;7、精神抚慰金3000元;8、交通费1000元;9、鉴定费1730元。以上共计76716元。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64426(41680+7387+1359+3000+1000+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10560(12510+7000+1050-10000)元,二项合计74986元。被告朱家庆赔偿原告鉴定费1730元。原告应退还被告朱家庆垫付的费用9780(11510-17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额内支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64426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支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0560元,二项合计74986元;
二、原告张某在得到保险赔偿后退还被告朱家庆垫付的费用978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元,依法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朱家庆负担。

审判长:陶业龙

书记员:王茂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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