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时宝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祖宝军(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时宝华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东仙坡镇练庄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祖宝军,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宝华,男,成年。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时宝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时宝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杜朝阳
审判员:张环宇
审判员:杨继富

书记员:宋金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