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祖宝军(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时宝华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东仙坡镇练庄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祖宝军,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宝华,男,成年。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时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时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杜朝阳
审判员:张环宇
审判员:杨继富
书记员: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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