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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杰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三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就纠纷已经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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