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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乱诉被告人张东华、张东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
被告:张东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
负责人:周建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飞,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乱诉被告人张东华、张东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08时许,被告张东华驾驶冀F618NX号小型轿车(车主张东建)由东向西行驶至保静线容城县仇小王村西侧村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张某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张某乱受伤、车辆受损。张某乱伤后住院治疗38天。经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东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乱负事故次要责任。冀F618N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30万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乱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于2017年11月17日之前将此款汇至雄县法院账户。逾期后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张东华的垫付款1500元原告不予退还。
三、自此双方别无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乱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雨兰

书记员:赵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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