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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唐山市开平区东方爱某早期教育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高儒深(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唐山市开平区东方爱某早期教育中心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高儒深,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东方爱某早期教育中心,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中心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唐山市开平区东方爱某早期教育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张瑞红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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