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
刘永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
陈良
馆陶新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宋静华(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超,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良。
被告馆陶新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虞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静华,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馆陶新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金峰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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