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然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商英
李冬(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北京月阳筑基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候洁(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然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玉锁,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英,该公司工程师、安全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月阳筑基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候洁,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然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月阳筑基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然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然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苑仲平
审判员:温许成
审判员:梁凤伟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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