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华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王晓丽(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
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张家口市桥西区卫生局
原告张家口市华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西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丽,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晗。
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丞相,该局
负责人。
原告张家口市华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家口市桥西区卫生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家口市华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间陆续向第一被告提供医疗器材,共产生材料费51648元,但是第一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该笔费用。
又因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组织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故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欠款,但二被告久拖不予解决,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华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和张家口市商业职工医院存在买卖关系,与被告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家口市桥西区卫生局不存在买卖关系,原告起诉二被告与事实不符,原告应向张家口市商业职工医院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口市华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华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和张家口市商业职工医院存在买卖关系,与被告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家口市桥西区卫生局不存在买卖关系,原告起诉二被告与事实不符,原告应向张家口市商业职工医院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口市华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长:耿利延
书记员: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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