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交广告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原告张家口市公交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人武红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公交广告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公交广告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公交广告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公交广告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公交广告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新志
审判员:王凯隆
审判员:李桂滨
书记员: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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