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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某某、刘某某、高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县沙岭子镇屈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淑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某某市蔚县。
被告刘某某,女,1986年12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薛某某。系薛某某之妻。
被告高立新,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某某市蔚县。

原告张某某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与被告薛某某、刘某某、高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某、刘某某、高立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5日,被告薛某某向原告购买了欧曼牌牵引车一辆,车牌号为G,总价款为230500元,并签订了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薛某某首付款为93500元,其余车款137000元由薛某某与银行签订消费贷款合同,用银行贷款支付给原告,还约定了日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告为其消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协议,约定薛某某先支付首付款46500元,剩余首付款47000元分10期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每月5日付4700元,同时薛某某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被告高立新为薛某某购车的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购车后,薛某某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担保人为其垫付了车款58702元。现薛某某欠原告车款28150元,逾期违约金48419元。刘立慧飞与薛某某为夫妻关系。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汽车买卖协议书一份。2、担保合同书一份。3、被告身份证三份和结婚证一份;4、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各一份。4、逾期还款明细表一份;5、逾期还款应付违约金明细表一份;6、购车发票及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薛某某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书》和《担保合同书》及《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主张的被告欠原告购车款86852元,逾期违约金48419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薛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薛某某与刘某某为夫妻,依法应对共同债务承担偿还款义务。被告高立新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某某、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购车款86852元,违约金48419元,合计135271元。
二、被告高立新对于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某某、刘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3005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 军 审判员 李 成 审判员 殷跃进

书记员:乔瑞乐 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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