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代理人:周荣,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代理人: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宝某诉被告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00元,减半收取1,330.00元,保全费1,1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德新
审判员 苏海
审判员 代世红
书记员: 王佳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