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盛光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建广
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盛光某
刘秋良(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广。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光某。
委托代理人刘秋良,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盛光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会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广、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秋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争议土地的位置无异议,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二人凭借各自村委会的证明,证实自己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盛光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争议土地的位置无异议,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二人凭借各自村委会的证明,证实自己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盛光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会平

书记员:宋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