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憧,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源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才瑜,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憧与被告秦皇岛市源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庆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憧、委托代理人刘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皇岛市源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才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原告张某憧陆续开始给被告秦皇岛市源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制作条幅使用。2012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欠佳翼条幅款,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一百零捌元”。之后,原告又给被告制作条幅使用。2012年8月1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欠佳翼条幅款,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一百零捌元”。上述被告所欠原告条幅款即25608元,至今未给付原告。庭审中,被告对所欠原告条幅款25608元的事实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的陈述意见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对所欠原告条幅款25608元的事实认可,所以应按照合同法的全面履行原则,及时向原告履行给付条幅款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条幅制作费25608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单位资金紧张,无能力支付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源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憧条幅制作费25608元。
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庆国
书记员:王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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