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张艳红。
原告张某某。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付桂荣,河北付桂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一组,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
代表人马文仕,组长。
委托代理人彭明文,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民委员会,住黑山嘴镇八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村主任。
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张艳红、张某某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一组、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丛梓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桂荣、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一组代表人马文仕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明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原告王某某是夫妻,原告张艳红、原告张某某是张某某夫妇的子女,原告张某某是非农业户口,没有分得土地,原告王某某、原告张艳红、原告张某某母子三人是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一组村民,在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实际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2000年春,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一组在二轮土地承包分配土地时,分配方案是:按人口产量分配土地,因地块肥沃程度不等,村民集体提前商定具体地块亩产数,再依据各户人口及应分产量核定应分土地亩数,各承包户抓阄排序后,由分地小组进行实地丈量分配。在分配山湾子地块时,因此地块临近公路边,公路边栽有杨树,临近杨树附近的土地不能种植庄稼,分地小组提前以堆土堆的方式划出一条分界线,分界线以北的土地按亩产380斤计算土地面积,分界线以南的部分作100斤产量进行分配,随界限内的土地分配给一号阄的承包户。抓阄时,原告王某某家排一号,排二号的是王建云。原告王某某家3口人,应分495斤产量的土地,土堆界限以南的部分顶去100斤产量,土堆界限以北的部分应分得395斤产量土地,折合1.04亩,当时丈量分得这部分土地的长267米,宽2.6米,土堆界限以南的部分没有丈量长宽和面积。上述事实有2000年4月5日分地明细表证实。2015年县政府决定拓宽半虎线,由三级路改建为二级路标准,征用了原告王某某家这部分承包地靠近原公路边的3.97亩,征用的这部分土地属于2000年分地时土堆界限以南的部分。县政府支付补偿费260233.50元,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一组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2.04亩认为:这次修路征占地不在原告王某某家承包地范围内,村民讨论决定由全体村民平分征地补偿费,原告王某某不同意分配方案,找到黑山嘴镇政府调解未果,于2016年6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
2016年6月2日,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一组马文科、魏德明、金显瑞、黄东来、陈林和王荣奎等六人对争议地块进行实地丈量,除去原告王某某家丈量分得的1.04亩和被征占的3.97亩以外,尚有2.58亩。据此,推算出当时这100斤产量占地6.55亩。经黑山嘴镇政府批准,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一组已经于2016年6月17日前,将征地补偿款平均分配完毕。
本院认为:依据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一组当年分地的事实经过,应该认定原告王某某家享有争议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被征占后依法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的权利。现在原告王某某依据冀政【2008】132号文件要求分得征地补偿费80%部分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考虑本案的客观实际,原告王某某家承包的案涉地块面积6.55亩,当年因路树遮阴才定产100斤,现在路树已经砍伐,没有树荫的影响,尚有2.58亩未被征占,还有15年的承包年限,原告王某某家可以继续经营,也能够实现100斤产量的目的,故酌定分配总额50%的征地补偿费给原告王某某家,王某某家应得的另30%分享给本组村民更为合理。原告张某某不是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一组成员,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土地所有权人,对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一组的土地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在本案中也未获得利益,原告王某某等人请求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民委员会承担给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一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张艳红、张某某征地补偿费130116.75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张艳红、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6.00.00元,保全申请费16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0元,由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八间房村一组承担498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梓晓
书记员:徐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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