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清乐。
被告建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洪升。
委托代理人王亚利。
委托代理人弓文奎。
被告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址建昌县牤牛营子乡本。
法定代表人张久文。
委托代理人张玉峰。
委托代理人刘彦友。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建昌县人民政府、被告建昌县牤牛营子乡人民政府确认毁坏林某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彦博 审判员 王国明 审判员 花 勇
书记员:谭思朦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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