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肖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正华,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楠
书记员: 崔鸿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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