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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3月15日间,被告因缺少资金累计向原告借款120000元,2017年4月24日被告补写了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因缺少资金累计向原告借款120000余元,原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方式转给被告,2017年4月24日被告给原告补写了一张120000元的欠条,并约定于2017年5月4日还款60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账单详情以及视频资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王某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借款。
综上所述,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萍

书记员:朱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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