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坤
张某某
张某合
于某某
朱敏(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吴某某
原告张天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张某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代理人朱敏,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坤、张某某、张某合诉被告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坤、张某某、张某合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天坤、张某某、张某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天坤、张某某、张某合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天坤、张某某、张某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天坤、张某某、张某合负担。
审判长:于月来
审判员:张文良
书记员:史二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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