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颜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02897799F。
负责人:李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大某与被告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张大某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大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大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大某负担。
审判员 李坤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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