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某某幼某某
杨延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
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理人侯莎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母亲)。
法定代理人张永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梁万龙,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某某幼某某,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建材院。
法定代表人冯燕,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杨延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肖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谭莉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智某某幼某某、肖博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杰
审判员:赵鹏
审判员:李玉明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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