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付
李玉成(磁县城中法律服务所)
磁县讲武城镇南营村李某某砖厂
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唐志民
赵新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南营村。
委托代理人李玉成,磁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南营村李某某砖厂。地址:磁县讲武城镇南营村。
负责人李某某,该砖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志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南营村。
委托代理人赵新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付诉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南营村李某某砖厂第三人唐志民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磁县讲武城镇南营村李某某砖厂第三人唐志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张某付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张某付承担。
审判长:韩红强
审判员:侯永平
审判员:孟海江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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