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松,河北周德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迪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晓雷,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隋莉娜,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迪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建松,被告委托代理人邓晓雷、隋莉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恪守履行。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该装修工程的全部施工义务,被告应支付其尚欠工程款5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按工程总价款450000元中剩余工程款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需另行支付增项工程款105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超过工程价款+或-10%,双方做变更处理”的约定,对于双方超过工程总价款450000元的增项部分工程款,需双方对增项部分工程的工程款进行再确认。现原告向法庭出示预算书、工程外立面工程图来证实以上增项部分工程不包含在工程总价款450000元内,但该份预算书、工程外立面工程图无被告公司盖章或人员签字,且被告对该增项部分工程也不认可,故对原告主张该增项部分工程款105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迪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工程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00元,被告负担1096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告自行负担230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庆国 审 判 员 董晓勇 代理审判员 卢小峰
书记员:丁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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