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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查字上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宋晓波(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道坝子乡查字上村村民委员会
李好恩(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宋晓波,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道坝子乡查字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查字上村委会),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道坝子乡查字上村。
法定代表人陈广,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好恩,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查字上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晓波,被告查字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广及委托代理人李好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采取以家庭承包方式经营,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被告查字上村委会在进行新一轮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过程中,将原告张某某的原家庭承包地9.1亩重新填到原告张某某名下,虽然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通过被告查字上村委会提供的查字上村村民林海等12人的书面证明、原告张某某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查字上村石人沟门道下塘坝建设占地补偿合同》及庭审中被告查字上村委会的陈述,均能够证实被告查字上村委会的上述行为得到了村委会及所在小组其他成员认可的,并且依据《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三十二条三款“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二条四款“土地承包期内,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本条规定。”的规定,原告张某某在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故编号为290号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应认定为有效。依照《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三十二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编号为290号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查字上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采取以家庭承包方式经营,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被告查字上村委会在进行新一轮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过程中,将原告张某某的原家庭承包地9.1亩重新填到原告张某某名下,虽然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通过被告查字上村委会提供的查字上村村民林海等12人的书面证明、原告张某某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查字上村石人沟门道下塘坝建设占地补偿合同》及庭审中被告查字上村委会的陈述,均能够证实被告查字上村委会的上述行为得到了村委会及所在小组其他成员认可的,并且依据《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三十二条三款“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二条四款“土地承包期内,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本条规定。”的规定,原告张某某在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故编号为290号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应认定为有效。依照《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三十二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编号为290号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查字上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李建国
审判员:王久兴
审判员: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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