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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福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崔福安
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崔福安,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福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侯杰

书记员: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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