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崔志坚
李某某
潘荣福(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崔志坚。
被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潘荣福,黑龙江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予收取。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徐维琴
审判员:吕乃顺
审判员:张芹
书记员:吴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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