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靳某
刘艳萍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艳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靳某、刘艳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福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靳某、被告刘艳萍、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石贵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靳某驾驶的冀B×××××牌号轿车与原告张某某的冀B×××××牌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有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足以证实,原被告各方亦无异议,应予确认。被告靳某驾驶的冀B×××××牌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张某某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财产类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财产类损失133385元,合计1353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靳某、刘艳萍不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被告靳某为原告张某某垫付的800元,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张某某后,由原告张某某予以返还。
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张某某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一并给付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靳某驾驶的冀B×××××牌号轿车与原告张某某的冀B×××××牌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有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足以证实,原被告各方亦无异议,应予确认。被告靳某驾驶的冀B×××××牌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张某某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财产类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财产类损失133385元,合计1353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靳某、刘艳萍不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被告靳某为原告张某某垫付的800元,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张某某后,由原告张某某予以返还。
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张某某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一并给付原告张某某。
审判长:杜福林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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