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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安冬玮,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秋良,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任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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